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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动态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

作者:医保办 来源:医保办 发布时间:2011-03-22 15:20:50

京人社医发﹝2011﹞64号 颁布时间:2011.03.18

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行为,杜绝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诊治医师应查验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医保手册》),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开药量应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按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

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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