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 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政策整合的意义
按照国家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从制度上实现了“六统一”
统一了政策覆盖范围
统一了筹资标准和免缴范围
统一了保障待遇
统一了医保目录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
统一了基金管理
覆盖范围
※城乡老年人
※劳动年龄内居民
※学生儿童
参保方式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其他参保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 保缴费手续
参保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享受待遇时间: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今年是城乡居民保险启动之年,缴费截止时间至2018年2月28日
缴费方式
※委托银行代扣 :每月24日进行扣款
※当月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间,可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缴费。
退 费
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由其家属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或相关材料;
※劳动年龄内居民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
保障待遇
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
※门(急)诊医疗费用;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备案的“特殊病” 费用;包括:
1肾透析
2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3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4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
5血友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
8肺移植术后抗排异
9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10多发性硬化
11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不予支付的范围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况
缴费、补助标准及医疗待遇 如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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