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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公告

关于离休人员使用贵重医用材料报销有关通知

作者: 北京市医保中心 发布时间:2009-03-15 00:00:00

根据京组通[2009]12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离休人员因病进行的检查治疗使用“单价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符合支付范围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离休干部本人不负担。
目前医院医保住院结算系统未完成更新升级,暂由离休人员持相关材料交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管理人员按照手工报销流程分别到区县、市医照部报销“贵重材料”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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