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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 178 号

通知共十二条,其中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的内容如下:
第三条、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第四条、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第六条、已婚妇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医疗保险手册》就医结算费用。未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证明。
第七条、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的证明。
第十条、目前未纳入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调整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对职工主动提出使用的自费医疗项目医疗机构要与个人签订自费协议。
第十二条、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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