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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药品的规定

1.严格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品及医院制剂的有关规定以及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不超过一个月量。

3.有自负的药品:需先自负10%,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

医保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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