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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关于《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费用支付的规定

京医保发[2004]69号
关于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费用支付标准的规定:
参保人员因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保支付发病后六个月的物理、康复治疗的费用。
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保局支付发病后三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的费用。
参保人员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
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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