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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关于门急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

作者:栾天雪 来源:医保办公室

一、急诊:不超过3日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为准。

二、门诊:一般患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患者,不超过14日量。

三、十种疾病病情稳定、长期服用同一种药物的患者不超过30日量。
十种疾病包括: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

四.门诊特殊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等特种病患者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提示:1、超出医保报销规定范围的药量,医保不予报销。

2、住院期间发生的任何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3、公费医疗人员、离休人员、公疗医照人员开药量参照医保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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