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检查、治疗、医用材料的报销规定
一、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个人先行负担8%,其余部分纳入医保报销。
备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使用,按市医保中心(京医保字【2000】18号)和市卫生局(京卫公【1998】14号)文件执行。
二、住院期间使用单价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先行负担30%,其余部分纳入医保报销。
三、部分医用材料的报销限额:
起搏器类、人工晶体类、人工关节类、人工器官的报销标准
项目 |
单位 |
最高报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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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起搏器 |
单腔 |
每套 |
25200元 |
双腔及三腔 |
每套 |
3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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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搏器 |
每套 |
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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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瓣膜 |
生物膜 |
每套 |
12600元 |
机械膜 |
每套 |
1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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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晶体 |
每只 |
12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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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膝关节 |
人工膝关节 |
每套 |
9000元 |
人工髋关节 |
每套 |
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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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股骨头(半髋) |
每套 |
59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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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血管 |
一次住院 |
3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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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他体内人工器官 |
3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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